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收賄615萬元 10年徒刑定讞

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收賄615萬元 10年徒刑定讞 | 華視新聞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收賄案,被判10年徒刑定讞。(資料照)

徐筠庭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104年在新店廣明都更案中,涉嫌收受賄賂、名錶、金條、現金等共615萬元,被提起公訴,今(7)日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許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並啟動防逃機制。

據了解,前新北市長朱立倫的愛將許志堅,在副市長任內時負責主持都更政務,寶興公司於民國97年底向台北縣提送新店廣明段都更申請案,不過到了100年4月仍停滯在辦理公聽會階段,遲遲無法推進,其公司股東郭兆祥透過弘盛公司負責人周麗惠向許志堅求助。

而許志堅竟在100年4月時主動開口索賄,並要求同年5月起每月支付新台幣11萬元,為期5年,並以「薪資名義」支付給未在弘盛公司任職的許志堅兒子許士耘和兄長許志遠各4萬元,另付許志堅3萬元,許志堅則將3萬元以「孝親費用」贈予其父許昭英。

周麗惠後來又在12月9日以贈送生日禮物為名,交給許志堅價值21萬多元的手錶,而許志堅就在102年7月批示核可該都更案;103年4月,許志堅再度主動開口索賄,周麗惠將價值47萬多的金條、37萬多元的2支手錶交予林志堅。

台北地院、最高法院在一、二審均判許志堅10年徒刑,許在一、二審皆否認判刑,但事證明確,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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