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語新聞】虐童層出不窮 兒少團體籲加重刑責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虐童案層出不窮,很多人問,我們的孩子為甚麼連平安長大的權利都沒有,兒少保護團體更呼籲,我們應該加重虐童刑責,因為如果明明知道,嬰兒這麼脆弱,卻用殘忍的方式虐待身亡,這難道不就是殺人罪嗎,到底修法能不能補破網,我們還能為兒少保護,做一些什麼?

能想像嗎刺青的痛,怎麼會由小小的三歲男童來承受?痛下毒手的兇嫌,張姓男子是男童母親友人,男童媽媽入獄服刑,爸爸不知去向,把小男童託付給他照顧,短短兩個月就出人命,時任楊梅所長林宏河:「他去坊間買刺青工具,到派出所的時候態度很冷靜。」

刺青工具就擺在桌上,三歲生日前夕,這是小男童生命的終點站,一般成人,都很難忍受幾個小時的刺青痛楚,張姓男子卻把三歲小男童當成練習工具,用壯碩的身軀壓制,在沒有麻醉的情況下,一針一針扎在男童細嫩的皮膚上,男童掙扎到手臂脫臼,哭聲越來越微弱,他瞪大佈滿血絲的雙眼,向世界無聲求救。

震驚社會的虐童案,到了法院審理,一審判無期徒刑;更二審翻盤大降為16年,但張姓男子服刑11年後,在2016年假釋出獄,只有簡單保護管束,誰能保證類似事件,不會重演?

2019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虐童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到12年有期徒刑,也將保護對象的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不過外界質疑,孩童沒有抵抗能力,加害者明知道下重手,可能會造成孩童死亡,這難道不構成殺人罪嗎?重新檢視過往虐童案,加害者真的得到應有的,懲罰了嗎?

2017年台南一歲半的翁姓小女童,以頭下腳上的方式用力搖晃,女童重摔顱內出血死亡,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刑13年定讞,虐死三小孩陸續被父母虐打後棄屍,但現實是,許多重大虐童案,都是以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論處,法官對於罪刑的認定,得就個案多方考量。

避免悲劇重演,建立完善通報機制,預防追蹤是必然,但司法機關的量刑依據,的確還是備受爭議,修法加重刑度只是開始,最終該怎麼判,法官心中自有一把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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