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李姓男子向照顧他長大的楊姓阿嬤討錢被拒後,持刀猛刺阿嬤20多刀致死。一審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李男無期徒刑。二審今天依鑑定報告,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等,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李男不顧念被害人養育之情,僅為個人獲取金錢享樂而犯案,犯罪情節非輕,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量刑前調查鑑定則認定他過往竊盜得手的經驗累積,造成「我想要就一定要得到」的心態。
二審表示,李男行凶時並無精神障礙,對財產概念偏差、情緒控制不當,欠缺同理心,僅在乎自身金錢需求,無視被害人生命,進而強盜殺人,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二審審酌,李男陳述案發時進入被害人家中廁所時,當時心中曾有猶豫,但後來還是決定動手,李男並非毫無一絲正念思考,尚不足以剝奪其生命,完全將之摒除於社會之外(宣告死刑),原審量處無期徒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自6個月大起,就由他的外婆委託鄰居楊姓婦人代為照顧;楊姓阿嬤與李男同住,並照顧扶養他至16歲,楊姓阿嬤的兒子還安排李男一同工作維生。
李男因缺錢花用,民國110年10月21日先購買1支水果刀,再前往楊姓阿嬤住處,當索討金錢遭拒後,李男持刀朝阿嬤胸部及頭部、背部猛刺20多刀致死。李男犯案後,取走現金新台幣11萬2000元逃逸。
一審法院審酌李男與被害人雖非血親關係,但被害人仍待他如親孫,李男竟僅因需錢花用,犯下強盜殺人,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編輯:戴光育)11209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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