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現在網路相當便利,不少網站都有「贈送板」,提供自己用不到的二手物品與需要的人媒合,但食藥署指出,若是贈送食品,又過了有效期限、有變質疑慮,還拿去送人,是違反《食安法》規定,最高可開罰6萬到2億元。
網路社群平台超便利,像是臉書社團上就有不少「贈送板」。有些人家中買了太多東西用不到,或是食物吃不完,感覺丟掉太浪費,想轉贈給他人,就能PO上網,開放網友認領。
網路上轉贈的東西五花八門,但若要轉贈的物品是「食品」可要注意保存期限,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法者依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
魏任廷解釋,食品的有效日期代表食品業者對於產品品質保證的期間,超出效期後可能開始變質,衛生安全也有疑慮,因此不建議再食用。
愛物惜物、將食品轉送他人本是一番美意,但魏任廷強調,受贈者要是不小心吃出問題,產生無法預期的後果,恐怕爭議更大,建議食品過期最好還是丟掉,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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