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珮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年底到了,今年的補休、特休假還沒休完該怎麼辦呢?行政院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假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年終未休完特別休假 雇主應依法結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表示,雇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年度終結時還沒休完的特休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休未休日數的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特休假可以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但至下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休年度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雇主若違法規定 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目的是給予勞工休息,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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