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遊蕩擾鄰被拍照檢舉 最高罰1萬5

寵物遊蕩擾鄰被拍照檢舉 最高罰1萬5 | 華視新聞
時常在外遊蕩的寵物犬。(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曾珮華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防疫處4月中接獲民眾報案,深坑區某社區內有飼主放任飼犬遊蕩,造成附近鄰居困擾;鄰居拍照存證,動保處隨即派員至現場稽核,飼主雖表示無法由照片判斷為自己養的狗,也不承認有疏縱飼犬隻情況,經動保處逐一比對調查社區錄影監視器後,確實掌握飼犬由飼主家門衝出且無人伴同畫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處以3000元罰鍰。

寵物犬亂跑亂大便 動保處找上門罰3千

新北動保處表示,於4月中接獲民眾通報位於深坑區風格街的社區內,長期有犬隻在路上遊蕩四處便溺、吠叫擾鄰,甚至亂咬東西,鄰居不勝其擾,紛紛拍照舉報。動保處派員到現場查訪吳姓飼主,一進門便受到犬隻不斷吠叫的熱情迎接,動保處向飼主告知寵物外出應有人伴同,以免觸法。

吳姓飼主表示,犬隻平常飼養在院子內,外圍有移動式柵欄,因此犬隻平時都在院內自由奔走,如有訪客或外出時,會將犬隻鍊起來,沒有犬隻疏縱的狀況,吳姓飼主認為檢舉照片內的犬隻也無法確認為其所飼養。

然而經過動保處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吳姓飼主將柵欄打開、駕車外出時,犬隻立刻奪門而出,開始四處遊蕩,因此動保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對吳姓飼主疏縱犬隻行為處3000元罰鍰。

疫情間帶寵物外出 應繫牽繩.維持社交距離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可依法處新臺幣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另若疏縱飼犬獨自在外遊蕩、便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也可能影響路過人車的安全。

農業局長李玟表示,飼主應善盡管領責任,於公共場所也應隨時注意寵物動向,切勿疏縱寵物造成他人困擾,另於疫情期間,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時皆應繫牽繩,避免寵物接觸野外動物,並保持1公尺之社交距離,排泄物也須妥善清理。

寵物遊蕩擾鄰被拍照檢舉 最高罰1萬5 | 時常在外遊蕩的寵物犬被鄰居拍照存證。(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時常在外遊蕩的寵物犬被鄰居拍照存證。(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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