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搖飲料、咖啡廳「糖」該怎標示? 方法一次看

手搖飲料、咖啡廳「糖」該怎標示? 方法一次看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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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食藥署今(5)日公告,手搖飲料店、連鎖速食店等「現場調製飲料」,須標示糖量、糖量的總熱量和咖啡因,食藥署說,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不過有讀者疑惑「該怎麼標」、「食藥署有無標示範例」,對此華視新聞網整理相關QA和讀者問題,讓業者和民眾可以了解相關標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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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表示,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規定內容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修正規定寫道,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食藥署表示,這次修正公告後,除了糖量和糖的熱量以外,整杯飲料的熱量都必須完整標示,包括內含的珍珠、椰果等等。至於熱量標示標準,由於每間店所用食材成分都不一樣,因此由業者自行評估「熱量、糖量多寡」來標示,主要是要標示出來,讓消費者明瞭相關資訊。

食藥署說,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糖、熱量標示規定

另外,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茶飲料標示規定

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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