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教育部長潘文忠昨(3)日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和大專院校的開學日延至2月22日,這當中有3天的時間,有些家長需要請「防疫照顧照」,依照勞動部規定,公司行號不得拒絕,也不能扣全勤獎金和影響考績,但是雇主可以不給薪。為了鼓勵公司行號在員工請照顧假時給予薪水,財政部表示,如果雇主給予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薪資,將可以「按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學生延後開學 這些狀況家長可請照顧假
教育部昨天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和大專院校延後開學,引伸出防疫照顧假的議題,配合教育部政策,財政部表示,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該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鼓勵照顧假給薪 財政部推「給薪2倍」減稅
財政部說,昨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財政部表示,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變處置指示可以請假,如果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的薪資,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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