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提指控 選罷法有爭議

 / 台北市

而事實上根據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投票日當天不能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而陳菊陣營選擇在當天召開記者會,指控對方發走路工買票,接著還有陳總統要檢調查清楚的言論,有沒有涉及違反選罷法,法界看法不一。

陳菊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險勝黃俊英,讓支持者大喊要驗票,提當選無效之訴,讓他們更不滿的是,陳菊陣營在投票日當天,舉行記者會,公佈針孔照片,指控黃俊英發布走路工買票,才會影響選情,根據選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日競選或助選活動,曾經參與總統大選選舉無效訴訟的律師認為,陳菊陣營已經違法。

因此依選罷法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查出是不實言論,陳菊陣營恐怕,但也有法界認為很難認定。(記者戴登本、陳美喬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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