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的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明訂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是比率,作為員工酬勞。
公司法在「加薪四法」中率先闖關,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明訂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資料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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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的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明訂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是比率,作為員工酬勞。
公司法在「加薪四法」中率先闖關,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明訂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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