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活動 最重剝奪月退俸!

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活動 最重剝奪月退俸! | 華視新聞
立法院臨時會今(3)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洪立文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臨時會今(3)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明定退役將領「終身」不得參與中國黨務、軍事或相關組織活動;情節嚴重者,可剝奪其月退俸,若是退役時一次請領退休俸者,最高處1000萬元罰鍰。

退將赴中竟對中國國歌致敬 引發各界抨擊

2016年11月,前陸軍副司令吳斯懷等32名退將赴中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引起外界譁然。

少將以上退休後參與中國政治 最重可剝奪月退俸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終身不得參與中國黨務、軍事或相關組織在各地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罰則部分,違反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針對領有月退人員可停止領受5年的月退給與50%到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也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執照及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現任或退離職未滿3年政務人員 赴中須申請

另外,現任或退離職未滿3年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從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或相關機構成員,赴中國須經申請,並取得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若未經許可赴中國,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返台後應向委託機關通報,直轄市長應該向行政院、縣市首長向內政部通報。此外,曾任以上職務者,終身赴中國返台後,都應向原服務機關通報。

此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也將過去條文內提到的「國家機密」相關用字,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將限制範圍更明確化。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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