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卻要上班? 薪資給付看這邊

投票日卻要上班? 薪資給付看這邊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資料照片)

詹韻儒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2020選戰進入倒數,明(109)年1月11日是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都應依法放假。

保障參政權 除放假外薪水應照算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投票日為特殊假日 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謝倩蒨解釋,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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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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