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發生車禍受傷,雙方溝通後達成和解,事後卻因為移動現場,被警方開罰3000元。開罰的關鍵,就是因為其中一方因車禍受傷,儘管兩方達成和解,但依照交通法規,只要車禍導致人員傷亡,就不能任意移動車輛、破壞現場,否則最高可開罰9000元。
汽車機車擦撞,釀成車禍意外,住在中和的一名鍾小姐,兩個月前,發生車禍意外受傷,和對方達成和解,事後去派出所備案,卻被警方開罰3000元。其實開罰的關鍵,就是因為這起車禍有人受了傷,雙方卻沒通知警察到現場勘查,私底下談和解,還任意移動車禍現場。
只要有人受傷,就會牽涉刑事責任,應該立刻通知警察,也不能隨便移動現場,否則最高可開罰9000元,要是發生車禍,沒造成人員傷亡,只有車體損壞,但兩方卡在路上吵架,這也可能會涉及妨礙交通被開罰600元,如果沒人受傷,可以先自行拍照,再移動現場,避免阻礙交通又吃上罰單。提醒民眾,發生車禍只要受傷,和解之前還是先通知警察,留下現場證據作為依據,再進一步討論是否和解,避免衍生更多的問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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