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宜蘭縣
101年2月原任職宜蘭縣警局礁溪分局的邱姓警員,將民眾拾獲的皮夾占為己有,並私吞現金4090元,恰巧拾獲者是政風人員,因而向警政署陳情,事後事跡敗露,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1年2月5日中午,民眾於五峰旗風景區拾獲皮夾送至礁溪派出所,並將皮夾交給值班台的邱姓員警受理後離開,但邱姓警員沒有依照規定登錄在拾得物登記簿上,且在一個小時後,皮夾失主上門詢問,邱居然聲稱沒有人時獲報案。
隔天,失主再度上警局詢問仍找不到皮夾,直到員警接到拾獲皮夾報案人的詢問電話,邱姓員警才將皮夾還給在外等候的失主,但皮夾裡只剩證件。
失主拿到皮夾後因此向警政署陳情,邱姓員警隨即被高層調查,才把4000多元用現金袋郵寄給失主,案發後,邱姓員警被停職,被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法院審理時,他辯稱當時身體不適、精神不濟,才會告訴失主沒人撿到皮夾,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認定他危害國家公務員形象,破壞法律秩序,考量他圖得財物非鉅,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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