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東縣
台東一名潘姓男子涉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遭判刑6個月,假釋付保護管束。但他竟在保護管束期間,破壞電子腳鐐逃逸。警方逮到人後,詢問他如何破壞時,潘男又當場示範徒手拔開設備。但法務部至今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監察院今(13)日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
法務部至今不解如何拔開 監察院:情節荒謬
潘姓男子因與未成年女友性交而觸法,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刑6月有期徒刑,潘男假釋付保護管束。但他在台東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於去年1月10日竟然破壞俗稱電子腳鐐的科技監控設備逃逸。後經員警追查發現,他竊取一輛機車北上至宜蘭網友家過夜,隔天(11日)緝捕歸案。
檢警調查後發現,潘男是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但法務部迄今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監察院今日通過對法務部提出之糾正案。糾正案內文指出,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潘男示範如何破壞時,潘員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監察院認為,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戴的電子腳鐐,已失去社會防衛功能,如果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
電子腳鐐無助回歸社會? 配戴期間也過長?
此外,監委林雅鋒指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除了防止再犯,更應重視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但在本案中發現,配戴電子腳鐐因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導致潘男無法順利工作,甚至反映不想假釋,想回監獄。後來才會乾脆拔掉電子腳鐐。
此外,監察院還發現,潘男所犯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法院僅判刑6個月,但因另有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潘男配戴電子腳鐐的期間高達9個月又15天,超過6個月,形同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監院認為並不合理,恐違反比例原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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