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男變女」遭拒 北高行判准了

跨性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男變女」遭拒 北高行判准了 | 華視新聞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一名持有美國護照的吳姓跨性別者,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但被以「未檢附已摘除男性性器官證明」遭拒,吳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吳已提出醫院相關證明,具有醫學上所稱「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今(26)日判決戶政事務所應准許吳變更登記性別,可上訴。

吳姓原告具男性外部特徵,戶籍出生登記為男性,2019年間,擁有美國護照的吳,依美國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有關國外出生者護照變更性別相關規定,持DS-11表格及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並經准許。

2020年11月20日,吳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美國護照,向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為女性,戶政事務所則認為,當事人未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不批准其申請,吳對此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提到,吳姓當事人提出2張女裝及下廚的照片,且就讀大學時,因爭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遭學校教師侵害人格權言論,進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該教師要負損害賠償,吳也提出民事判決佐證。

北高行說明,吳姓原告已提出台大醫院診斷為「性別不安」的診斷證明書、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症」的診斷證明書,且原告甚早就確立自我性別認同歸屬為女性的決定,並自2017年開始向外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期間因自我認知性別展現與登記於戶籍身分上的生理性別不同,人格自主尊嚴飽受侵擾,但吳仍堅持爭取其性別歸屬為女性權益,變性願望確屬穩定,有高度可能性不再改變

北高行認定,吳姓當事人已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3款規定,提出必要證明文件,中正戶政事務所應依吳姓當事人於2020年11月20日申請,准予原告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的行政處分,於法有據。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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