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消基會昨公布休閒、娛樂、交通、用餐等設施兒童票標準,發現兒童用餐收費特別紊亂,有業者自訂90、110公分以下免費,另有業者嚴訂八十公分以上就得收一百元,差距甚大。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直指,兒少法新規定應以「年齡」而非「身高」作收費標準,雖餐飲業未納規範,難道「長高的就被懲罰」?
一月修正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免費優惠。」適用範圍及年齡由主管機關制訂,違者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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