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3 18:25

立法院的臨去秋波(上)

第8屆立法委員在第8個會期最後一週,連續通過兩項法案,其一是「大學法」,另一項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兩法雖只是部分條文修正,可是修法後能讓教育制度更彈性化,還讓教育經費能增加上百億元,不能不說是教育界福音。
第8屆立法委員在第8個會期最後一週,連續通過兩項法案,其一是「大學法」,另一項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兩法雖只是部分條文修正,可是修法後能讓教育制度更彈性化,還讓教育經費能增加上百億元,不能不說是教育界福音。

兩項條文,最先通過的是12月16日的「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大學評鑑、校長續任遴選、學生權益保障等制度的落實甚具意義。尤其是大學評鑑與學生權益這兩個區塊,更是高教制度上能夠刷出新頁。

台灣的大學評鑑制度,實施已有10年時間,這些年來的評鑑結果,經常與教育經費補助掛上等號,此舉與評鑑設立的初衷,是希望評鑑結果能引導學校自我改善,但執行結果出現落差。

主要是若干受評學校,是以不創造各自學校的特色為依歸,反而會去打聽、模仿其他學校通過評鑑的技巧,這類抄短路的抄襲功夫,讓學校間應有的分際日益模糊。

這次「大學法」第5條增列條文後,主張大學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且評鑑結果不再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直接連結。改變的結果是讓大學評鑑有正向意義,要求學校該朝大學治理,學校應有特色呈現為主軸,才能面對未來少子化的高教市場競爭。

「大學法」修訂的另一個重點是,與學生權益有關的有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之組成、增訂第33條之1的學生申訴程序、第33條之2學生救濟保障,這是3個相互關聯的問題。

大學法的精神是大學自主,過去學生常抱怨學校干預太多,甚至於學生認為校方的各項裁判都過於偏頗,故修訂條文的作業,就從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開始,讓學生參與有明確法源;其次則是學生面對各種處分,也有申訴權益,要求校方要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讓學生有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此番「大學法」的修訂改變,說明了時代改變,讓大學經營更要隨環境來調整。



新聞來源:世新-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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