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3女子 應執行7年8月徒刑

藝人秦偉性侵3女子 應執行7年8月徒刑 | 華視新聞
(資料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藝人秦偉涉性侵3名女子,先後各遭判刑4年定讞,已入監服刑。案經檢察官聲請,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秦偉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可抗告。

全案緣於秦偉被控性侵,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8人受害,以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起訴求處41年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秦偉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其他被害人部分不構成犯罪。案經秦偉與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4月間作出判決,認為編劇及粉絲2案,秦偉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各判刑4年定讞;秦偉被控性侵其他5人部分無罪確定;女造型師部分,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發回更審。

秦偉去年4月14日前往南投地檢署報到,被送往台中監獄執行。

高院更一審審理女造型師案,認定秦偉犯行成立,審酌秦偉為資深演藝人員,無視女方明確表示不要仍強制性交,犯後否認犯行、無悔意、未賠償女方,去年7月間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

案經秦偉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定讞。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高院聲請針對秦偉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

高院裁定指出,經審酌秦偉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裁定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編輯:張銘坤)11003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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