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基隆劉姓無照保母收托照顧3歲男童,涉與張姓丈夫長期凌虐傷害男童致死。刑事判劉女夫婦有罪,上訴中。民事部分,高院認男童父母有疏失,判劉女夫婦賠逾284萬元,可上訴。
民事部分,判決指出,死者男童的父母提告主張,劉姓保母受託自民國109年間起全日照顧男童,托育費用為每月新台幣2萬4000元。但劉女於托育期間不僅未提供符合3歲男童年齡成長所需的足量飲食,且與張姓丈夫多次共同徒手或以玩具車、衣架等物,毆打男童頭、臉、腹及鼠蹊部等部位,甚至以腳踩踏男童腹部,致男童身體多處受傷,腦部及腹部臟器嚴重出血。
男童父母說,男童因遭劉女與張男長期施暴凌虐,於109年9月23日出現腹瀉、嘔吐及發燒症狀,2人未將男童送醫救治,放任其健康狀況惡化,延至同年月25日因顱內慢性腦膜下腔出血、肝胰臟挫裂傷併出血等,最終因中樞神經衰弱、出血性休克死亡。
男童父母主張,劉女與張男故意對男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刑事部分均經判決有罪,案件上訴三審中。民事部分,因男童為獨子,年幼遭2人虐待致死,他們夫妻內心痛苦萬分,對2人求償喪葬費、慰撫金等,2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劉女夫婦應賠償男童父母逾新台幣484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審酌男童父母明知,3歲男童無自救能力,表達能力也有不足,將男童托育予沒有保母執照的劉女全天候照顧,男童父母有保護男童免於受虐的責任,也有發現男童受虐時間及機會,卻疏於注意,導致男童長時間被劉女夫婦凌虐而不知,終至死亡,對於損害的擴大,與有過失,應負30%責任。
二審審酌劉女從事保母工作,欠缺保母應具的愛心及職業良知,與張男對發育中且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男童施虐,暴力對待,讓男童長期承受挨餓、疼痛,孤立無援之痛苦,加害程度至深且鉅。
二審日前計算男童父母獲賠償金額,經扣除須負擔3成責任及已受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判劉女夫婦應賠償男童父母逾284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4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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